这是本次连载的最后一文,即“本案”的“结案”陈词。 先说明一点我对故事结局的解释。 我在前文中说“故事的结局不美”,但我的心灵还是美的,没有因为没能讨伐惩治成谁而郁闷仇恨。我果真较劲的话,很容易将故事演绎成另外一个对我个人有利的结局:我可以在 china-pub 上再购两本一模一样的书,然后收货后7天之内(按照他们网站上的说明)将原先的那两本残次品退还。十分简单,并且完全可行,因为我的那两本残次品保存完好,根本无法辨别新旧。 这个计划听起来是不是相当的快意恩仇,哈哈哈哈… 但是,商家不仁,我不会不义。关键是经历了之几天的调查分析,我认为 china-pub 很有可能不是有意刁难我,而是在思想上真的认为自己行的正、站的直-因为确实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法规为他们提供操守和准则。我真要责怪 china-pub 的话,只能说他们对既有条款的推敲能力弱,对常理的解析能力差,对顾客的利益不够重视,缺少担当。 好了,入正题。 维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出版行业的标准有严重疏漏 新闻出版局作为出版行业的标准制订者,竟没有人能说明“书有没有保质期”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的不健全 首先,法规条款不明确。例如通用三包规定: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这三条是规定中对“三包有效期”的全部说明,但是看完以后并不明确三包有效期的适用对象:什么叫发生性能故障?一本纸质书籍发生性能故障是啥样的?自己从书架上蹦达出来?还是自己躺在桌上翻页? 我的理解:就措词来分析,这里的“发生性能故障”显然是指先天性残缺以外的、产品在正当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行为或表现,比如说电视花屏,手表走快、走慢。对于书籍来说,应该是指由于装订不达标导致在正常阅读时脱页,或封皮边缘开起等(还有什么?真的很难想象书籍“发生性能故障”的情况。)。 所以,可以推敲出来,对于有先天性残缺的产品,即残次品,三包规定并没有涵盖。 由此可以得出,书籍的销售商根本就不能这样随意的套用通用三包规定,因为大多数书籍质量问题都是先天性残缺类的,比如字迹印刷模糊,纸张超薄或残损,缺页,倒页,等等。 其次,法规过于笼统;看似通用,但在具体落实时针对性很差。例如通用三包规定,通用却很难用,因为各行各业各种产品的特质各不相同,根本无法一概而论。不过这个问题渐渐有了好转,很多类型的产品都已有特定的三包规定,比如手机和家电;针对出版物的三包规定尚未出现。 再者,老百姓对法规的查询和获取有障碍。网上虽说能够七零八落的找到各种法规,但是为了保证法规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立法机关应该在网上设立专业的法规查询系统。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执行力的问题 第一,维权机构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准不够,对工作职能范畴内的法规缺乏了解,其结果就是动辄将求助者推托给其他部门。 第二,服务人员的态度普遍较差。很明显能从语气、措词等方面,感受到其厌烦情绪。究其根源应该是多数服务人员只是将之看作是一份领计时工资的工作,很少真的把自己当作维权者和帮助者。 第三,作为一个专业的维权机构,提供的服务偏于狭隘,缺乏系统性。其结果是将很大一部分责任推卸、强加给求助者,增大了求助的难度。例如,当我提供了投诉对象的公司全称,甚至工商注册号以后,12315还是坚持投诉对象的具体地址必须由我提供。这对于一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门设置的机构来说,真是可笑可叹。 “结案”陈词 请允许我以一场虚拟的法庭控辩,作为收尾。 对作为销售经营者的 china-pub 的控诉 上面已经分析说明了,书籍销售商是不能以“通用三包规定”中的7日、15日条款,来推卸质量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益。 那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像缺页书籍这样的先天性残次品后,该怎么办呢? 在现有的法规中,应该以“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具直接参考意义。 产品质量法有如下条款: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
上接“读书人的维权日记(二)”。 凭着这几天积累的知识和反馈,我满以为“以理服人”肯定不在话下。可是,世事难料,特别是机构臃肿的社会体系下。最终,我还是百密一疏,导致前功尽弃。 不过,自从事发第二天跟 china-pub 客服没谈拢,查询标准法规无收获,我就已经渐渐的将这次维权行动当作是对现有出版行业规则及消费者保障体系的明侦暗访。所以,当我在和个个部门的人员交谈探讨时,都是保持着相当的客观和冷静。再后来,我对这两本书本身已经不在意了。 明天,我会将搜集到的所有反馈结果与当前所掌握的标准法规进行对照论证。 现在,当然还是先把故事讲完,虽然结局一点也不美。 今天早上,我打给12315的第一个电话是一个男性接待员接听的。我将前天收集到的各部门意见转述给他,终于说服他为我登记受理。315小伙虽然没有丰台大叔那样“果敢决绝”,但是期间我还是感受到小伙也是有“小火”的。撇开态度问题,让我诧异和不满的是:光有投诉对象的公司全称不行,还必须由投诉者自己提供投诉对象的具体地址。我真不知道工商局是干啥吃的。 不过12315的接待员小姐知道,并且还用“打比方”的修辞手法向我解释了一番(不知如果让12315小姐和丰台315大叔连线会发生什么:)。 这次我是备足了料(最后却发现少了药引子)才打过去的,什么法人,工商注册号,注册时登记的地址,招聘广告中用的地址,库房地址…应该说是一应俱全。由于这些信息都是网上找的,咱也没法保证有效性啊,于是我就向315小姐老实交代了。 315小姐:“提供投诉对象的详细有效地址是投诉人的责任,否则我们无法受理。” 我:“我已经竭尽所能了,但我的信息来源只能来自与网上,对方是个网店啊。可你们不是跟工商一块的吗?我都提供了这么详尽的信息套餐了,就算有点偏差你们也够用了。你看这法人,工商注册号都有了。还有,至少有两点我可以确定,一是对方公司的全称,二是对方公司肯定在工商局注册过。你们工商部门对一个在你们那儿注册过的合法公司难道查不到具体信息?” 315小姐:“先生,那我给你打个比方。比如说一个人在公安局登记了户籍,那公安局就一定能找到这个人吗?” 此时此刻,此情此景,我多想跟她说:“小姐,你的比方很不恰当,至少比我当时‘想要’说给丰台大叔听的还要烂;如果你们这些315们有什么全城大聚会啥的,希望你千万不要碰见丰台大叔,否则大叔会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当然,我没这么说。我只是很无奈道:“这要是你们工商部门对着这么些信息都还搞不定,我一小老百姓何德何能啊?…要不,你先按我说的记录,到时候真的找不到话,能不能再及时反馈给我?” 315小姐:“那是当地工商分局的事。…好吧,你说。投诉对象的公司名称?” 我:“XXX。” “购买时间?” “YYY。” “票据有吗?” 我:“网站上有购买记录。” “发票或收据。网上的记录在我们这儿无效。” 我有点发木:“网上有详细的交易记录啊。时间,价格都有。” “那能证明当时的购买者是你吗?上面有你名字啊?” 我:“有啊,有帐户名,还有我的收货地址,还有交易完成状态,都有。” “那也不行,我们要的是票据。没票据无法受理。” 我抓狂ing:“那我把网上记录打印出来,能作为票据吗?” “当然不行,你打印的记录能用来报销吗?否则就不算票据。需要发~票~,或者,收~据~。不然我们不能受理。” 我崩溃ing:“这都好久以前了,我真是找不到了啊!可是交易记录是我们买卖双方都认可的啊!真的不行吗!?” 315小姐:“那你让对方给你补开票据。没票据,我们不能受理。” 我无语ing。 我当时就知道故事快要结尾了。“麻烦你帮我补张票据,就是我以前买的那两本破书,对,我需要用它来投诉你们啊。”听起来就很搞笑吧。 半响沉默过后,315小姐:“先生,那你还有其他需要我服务的吗?” “没…” 315小姐:“那好,先生,再见!” 这就是我一个读书人历时3天1夜的维权故事。这可能不是个好故事,但在最后至少提供了一个教训:请收好你的票据。 感兴趣的朋友,记得收看明天的总结陈词。 Tweet
沧桑的夏利中出来一个彪悍的司机大佬:“小子,我可是混黑的。” 小子敬畏ing:“哦?敢问什么帮派?” 司机大佬:“变形金刚!随时变形状……” 小子惊诧ing:“变形金刚??” 司机大佬:“说你嫩吧。连变形金刚都不知道?就是汽车人啦。” 小子晕菜ing:“黑~汽车人?汽车~黑人?” 司机大佬赧然一笑:“嘿嘿……江湖中一般简称我们为黑车。” 小子×%¥#@& Tw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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